重庆临时摊点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重庆城市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多元化,临时摊点在丰富市民生活、促进就业和拉动消费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临时摊点的无序经营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诸多挑战,如环境卫生、交通秩序、食品安全等问题。为了规范重庆临时摊点的管理,维护城市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临时摊点的设置、经营和管理活动。临时摊点是指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临时设置的从事商品销售、餐饮服务、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摊点。三、管理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根据城市的功能布局、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规划临时摊点的设置区域和数量,确保临时摊点的设置与城市的整体发展相协调。(二)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临时摊点的管理制度,明确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临时摊点的日常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三)便民利民原则充分考虑市民的生活需求,合理设置临时摊点的经营时间和经营范围,为市民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四)环保卫生原则加强对临时摊点的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经营主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卫生,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四、设置规划(一)规划制定主体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工商、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需求,制定临时摊点设置规划。(二)规划内容临时摊点设置规划应当包括设置区域、经营种类、经营时间、摊位数量、摊位面积等内容。设置区域应当选择在不影响交通秩序、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和居民正常生活的公共场所。(三)规划调整临时摊点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调整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五、经营申请与审批(一)申请条件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2.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4.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和条件。(二)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表;2.身份证明复印件;3.经营项目说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三)审批程序1.受理:城市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现场勘查:城市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设置临时摊点的地点进行现场勘查,核实是否符合设置规划和相关要求。3.审批决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摊点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经营许可证管理1.临时摊点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经营地点、经营时间等内容。2.临时摊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3.临时摊点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六、经营规范(一)经营行为规范1.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经营地点和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经营项目、经营地点和经营时间。2.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在摊位显著位置悬挂临时摊点经营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3.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明码标价,不得哄抬物价、欺诈消费者。4.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以次充好。5.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卫生,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乱扔杂物。(二)环境卫生规范1.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如垃圾桶、垃圾袋等,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卫生。2.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倾倒垃圾和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3.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防止传染病的传播。(三)食品安全规范1.从事餐饮服务的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2.从事餐饮服务的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保持食品加工场所的清洁卫生,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3.从事餐饮服务的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4.从事餐饮服务的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餐饮具消毒设备,对餐饮具进行严格消毒,确保餐饮具卫生安全。(四)消防安全规范1.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2.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3.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的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七、监督管理(一)监管部门职责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是临时摊点的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摊点的设置规划、经营申请与审批、日常监管等工作。工商、卫生、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临时摊点的相关管理工作。(二)日常巡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临时摊点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临时摊点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三)投诉举报处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市民对临时摊点违法经营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市民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四)信用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临时摊点经营者信用档案,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对信用良好的经营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信用不良的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失信名单。八、法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临时摊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取缔,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临时摊点经营者未按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经营地点和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临时摊点经营者未在摊位显著位置悬挂临时摊点经营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临时摊点经营者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物价、欺诈消费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五)临时摊点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六)临时摊点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卫生,乱倒污水、乱扔杂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七)从事餐饮服务的临时摊点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食


